建筑合同違約規定是怎么樣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建筑工程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建筑工程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實際損失的30%。建筑工程合同違約金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比例確定,由雙方協商約定,同時可以根據違約情形判斷實際損失,造成的損害比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建筑合同的特征
1.合同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引起的。
2.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債權債務必須相互對立。
4.合同的締結有當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設工程合同作為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除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法律屬性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建設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投資的法人。
2.建設工程合同屬于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
建筑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 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務;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未規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解除情況及當事人履行遲延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解除;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適用民法典分則承攬合同關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的規定。
建筑施工合同的類型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單位稱為承包方,建設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稱為發包方(也稱為委托方)。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準,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托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為委托方,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承包方。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須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