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簽訂的財產協議有效嗎
夫妻離婚簽訂的財產協議一般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前財產分割協議怎么寫
離婚前財產分割協議的撰寫要點如下:
1.標題就是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
2.正文內容要詳細說明財產的分割事項,這些情況要進行分類標明,那么就是針對夫妻雙方對于房產的分割情況做一個詳細的分配方案,就是離婚之后如何去合理的分配,這個分配方案由雙方共同協商制定,若沒有達成共識的協議書是無效的。
3.內容協商制定好寫完之后,就是簽字的部分了,要在離婚后房產分割協議上注明時間和日期,夫妻雙方和見證人、立法人都要在協議書上簽字按手印,這樣才算生效,這樣一份離婚后財產分割協議書就算是完成了。
夫妻財產分割的原
則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判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所以,如果一方存在家暴行為,那么在分割財產時可能少分。
此外,針對家暴行為,沒有過錯的一方在離婚時還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并不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就等于是賠償了。因為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基于離婚時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無損害則無賠償。
家暴怎么辦
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將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
3、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請離婚后的過錯賠償。
4、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