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專業學習心得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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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專業學習心得3000字篇1
一、整體印象
讀完基本準則,我有以下三點整體印象:
(一)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準則共11章,第一章總則明確基本準則的法律地位,以及會計目標、會計假設、會計要素、會計記帳方法。在該部分,權責發生制位列會計假設之中,顯然是受國際會計準則編報框架的影響(當然原基本準則也有)。在FASB等制定的概念框架中,權責發生制并不在會計假設之列(究竟處于什么地位比較模糊)。該部分關于“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的觀點也是取材于國際會計準則編報框架。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大部分也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將“實質重于形式”明確列為原則之一,即顯然受國際會計準則影響。第三章資產、第四章負債和第九章會計計量關于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和計量,受國際會計準則影響較大。比如,將資產定義為資源,資產的確認的可計量標準將“成本”可計量和“價值”可計量列為可選標準,都明顯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是折中產物,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比如前述可計量標準的選擇),這是借鑒它的好處。但與FASB等制定的概念框架相比,國家會計準則的會計理論水平就稍顯不足,前瞻性相對差一些,這是借鑒它的壞處。
(二)根據現代會計環境進行調整。一是原準則提出“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新準則完全抹去了這種“計劃經濟時代的遺跡”,政府成了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信息使用者”,排序還靠后。二是結合了會計發展的大趨勢,引入了公允價值。
(三)增強基本準則的“基礎性”,并嘗試增強其可操作性。這是新基本準則留給我最強烈的印象。前者表現為三、四、五、六、七、八關于會計要素的規范,剔除了原準則對“具體要素項目”的內容,只描述基本要素本身。第十章對會計計量進行了一般性規范。后者突出表現在準則制定者嘗試對一些概念進行了定義,包括:對資產定義中的“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擁有”、“控制”、“預期帶來的經濟利益”等概念的解釋;對負債定義中的“現時義務”的解釋;立足會計主體角度對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對利得與損失的定義;在費用部分對成本、費用、支出的區分等。不過,之所以稱后者為“嘗試”,在于依我之見,其結果很不成功,留待下面評述。
二、具體章節評述
(一)關于第一章總則
1、關于持續經營假設。我認為第六條關于會計主體存續狀態(持續經營)的假設是不完整的。企業會計準則規范一切會計活動,基本準則規范一切具體準則。除了持續經營會計,還有清算會計、中止經營會計,這些會計也應是會計準則規范的范疇。所以,我認為基本準則將會計假設直接限定為“持續經營”這一種情況是不完整的。該條款應補充這類內容:企業處在非持續經營狀態,應變更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前提。相應地,根據該條款,應修改第九章會計計量等章節的內容,增加清算價值等計量屬性。將來的具體準則則相應應將企業終止經營會計納入規范。
2、關于會計要素。第十條提出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其中“經濟特征”是模糊的。我個人的觀點是會計要素是會計對交易或事項的構成要素的抽象,而非其經濟特征的抽象。其中資產是交易或事項中的價值物或權利,而負債或所有者權益則是義務(企業本身就是股東之間的一項長期交易安排)。
(二)關于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六條關于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的描述存在概念不清的問題。首先,“經濟實質“的對應概念是”“經濟形式”,“法律形式”的對應概念是“法律實質”,將“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并列,容易造成混亂(法律形式反映法律實質,會計應該反映法律實質);其次,我個人認為這一條款近似于哲學,而且該條款的主旨已體現在第十二條“如實反映”的意蘊中(后者實際上也是哲學式的規范,屬于難以檢驗的、形而上的終極理念)。
(三)關于第三章資產
1、關于資產的概念。第二十條的資產定義包含了一些缺陷。首先,定義一般不宜循環定義,但該條款關于“擁有或控制”的定義是循環定義?!皳碛小笨赡苁侵杆袡?,大家容易理解。對容易引起歧義的是“控制”概念,準則制定者卻只給出了循環式解說。在關聯交易、投資等準則中會大量使用控制概念,我覺得準則制定者在基本準則中,應該給控制一個嚴肅的定義(我對該概念有過專題研究,相關文章可參看我的個人空間)。其次,擁有或控制不是并列概念,而是包容概念,即控制包括擁有。所以我覺得“擁有”顯得多余。第三,該條款關于“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的說明是不成功的,我覺得更好的方式應該是有反向的、對“未來交易或事項”的排除。比如,關于購買,我認為其包括訂立、交換財物等一系列活動;而在會計理論研究中,另有許多會計學者所謂的交易就是指交換財物的活動,而將訂立合同的情形視同為未來交易;該條款究竟持何種認識,傳導得不清楚。
2、關于資產的確認。第二十二條資產的確認也有一些瑕疵。其中第一個確認標準是“概率標準”。在資產的定義中有“預期”這種表述,其實也是說有一定“概率”,但概率值不確定?!昂芸赡堋睏l件是確認門檻,瑣定了概率值,我覺得應該對“很可能”進行明確詮釋(何種概率值算是很可能)。第二個標準是“可計量標準”。會計中普遍使用這幾個術語:經濟利益、價值、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但價值與其他兩個術語的關系,卻很少描述。如果價值就是經濟利益,這一條款為什么不將價值用“經濟利益”概念替換,而要引入一個新術語呢?(即象負債的確認條件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