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和解協議能起訴嗎
簽了和解協議是否能起訴需要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1.如果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這個時候也是可以進行起訴的,如果雙方是私自簽訂的協議,這個時候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隨時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簽訂了和解協議書,一般來說,還是可以起訴的。
3.人民法院制定的和解協議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起訴的程序有哪些
起訴的程序有:
1.撰寫起訴狀。準備相關證據;
2.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
找法網提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起訴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和解協議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和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合同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自和解協議生效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不予支持。
找法網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和解協議與調解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1.含義不同。和解是與他人解決爭執,重歸于好,在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調解是指第三方斡旋于當事人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就爭執或矛盾達成和解;
2.所指向的主體不同。和解是當事者雙方,調解是獨立于當事人雙方外的第三人;
3.法律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