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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

時間: 思恩 協議范本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和解協議簽訂后還可以起訴嗎

和解協議簽訂后一般還可以起訴,如果雙方是私自簽訂的協議,這個時候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隨時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簽訂了和解協議書,一般來說,還是可以起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和解協議書家屬可以代簽嗎

和解協議書家屬可以代簽。但是否有效要看當事者是否授權家屬來處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對于親屬代簽和解協議的性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糾紛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沒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沒有證據表明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除配偶代簽協議構成表見代理以外,其他親屬代簽的協議不構成表見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和解協議與調解協議的區別是什么

1.含義不同。和解是與他人解決爭執,重歸于好,在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調解是指第三方斡旋于當事人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就爭執或矛盾達成和解;

2.所指向的主體不同。和解是當事者雙方,調解是獨立于當事人雙方外的第三人;

3.法律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和解協議書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和解協議書的基本內容包括:

1.雙方債務糾紛的情況、金額;

2.債務人承認的債務事實;

3.債務人償付債務的期限與金額;

4.債務支付的優惠;

5.延遲付款的后果;

6.雙方簽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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